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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编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,城市道路第一节,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,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.主干路、次干路和支路,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.至20.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,第二百六十一条、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 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.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、流向。结合地形、地物,河流走向.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、旧城道路改造,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,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、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,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、第二百六十二条、中心城区,滨海新区,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,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,一.中心商业区,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,与快速路,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,三,体育中心.展览馆,影院.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。四 交通枢纽,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。五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,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,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。第二百六十四条,新建.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、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。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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