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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编、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、城市道路第一节,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。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.主干路、次干路和支路、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。至20,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 第二百六十一条,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,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.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,流向、结合地形,地物,河流走向.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。旧城道路改造.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 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,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 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.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心城区。滨海新区。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、第二百六十三条。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.一,中心商业区,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,二.与快速路,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,三.体育中心.展览馆 影院,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,四、交通枢纽.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.五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.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,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。第二百六十四条.新建.改建.扩建城市道路、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。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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