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 给水排水8。1。给水及热水供应8、1 1,本条是根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。及国家认监委,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.国认注函.2003 167号。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 8,1。2、原规范第7.1,2条规定,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 0,50 0、70、m3计算,这次规范修订时.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、从调查的资料来看,一方面。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,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.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,用水量可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,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,设计规模增大.用水标准相应减少,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,为,0 40,0.60,m3,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,8,1,3.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,国认注函 2003。167号.第7 3、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。8,1 9,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,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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