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、给水排水8 1,给水及热水供应8、1、1、本条是根据.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、及国家认监委。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.国认注函,2003.167号、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 8.1 2,原规范第7,1。2条规定 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、0、50,0、70 m3计算.这次规范修订时。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,从调查的资料来看,一方面,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,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,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、用水量可大大减少.另一方面,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,设计规模增大.用水标准相应减少,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、为。0.40,0.60,m3 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、8 1,3。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。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认注函.2003,167号,第7,3 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,8.1 9,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.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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