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。给水排水8,1。给水及热水供应8.1,1,本条是根据.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,及国家认监委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、国认注函.2003,167号、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、8。1。2 原规范第7、1、2条规定、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。0。50 0。70.m3计算.这次规范修订时 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 从调查的资料来看。一方面,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,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。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,用水量可大大减少,另一方面,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,设计规模增大,用水标准相应减少 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,为.0,40 0,60.m3 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。8,1、3。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。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.国认注函.2003。167号、第7,3 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,8,1 9、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。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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