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。给水排水8。1.给水及热水供应8。1.1.本条是根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。及国家认监委,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,国认注函。2003。167号、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。8。1,2。原规范第7.1,2条规定 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、0.50 0。70.m3计算。这次规范修订时,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。从调查的资料来看。一方面,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。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 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,用水量可大大减少,另一方面。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、设计规模增大。用水标准相应减少,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.为。0 40 0,60,m3.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.8、1、3.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、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、国认注函 2003。167号.第7、3.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,8,1.9。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,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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