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1,2.系统设置原则21 2 1。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.21.2 2,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,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.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,车站监控级、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。21。2,3 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,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,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、21,2 4。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、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,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 21。2,5.防烟 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 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、21.2、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。1,通风,空调与供暖系统。2,给水与排水系统,3 应急电源、EPS 及不间断电源.UPS 系统 4,照明系统、5。乘客导向标识系统、6。自动扶梯、电梯设备 7 站台门,防淹门系统等,8。温,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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