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、综合监控系统20.1 一般规定20.1,1。地铁宜设置综合监控系统、ISCS,并应满足行车指挥,防灾安全和乘客服务等现代运营管理需要,20、1、2.综合监控系统宜为实时监控与事务数据管理相结合的系统,20.1,3,综合监控系统应采用集成和互联方式构成,并应将电力监控,环境与设备监控和站台门控制等系统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。同时宜将广播.视频监控,乘客信息 时钟,自动售检票。门禁等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互联 也可互联防淹门,通信系统集中告警等监控信息。20,1,4,综合监控系统可集成或互联列车自动监控,ATS,和火灾自动报警等系统,当集成ATS时 可建成以行车指挥系统为核心的综合监控系统、20、1。5.综合监控系统应为线网运营控制中心提供有关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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